加入收藏 | 设为米兰体育·(中国区)官方网站 | 天传微博 v | 天传微信 v 欢迎进入天津传媒学院网站!

天津传媒学院学生住宿及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宿舍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持内部安全、卫生、舒适环境的义务,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其他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宿管中心是学校下设的专门负责学生住宿管理的机构,实行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和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协同落实学生宿舍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宿管中心下设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宿管会是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在宿管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搭建宿管中心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 宿管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落实国家和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相关要求,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及协助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负责学生入学、毕业及在校期间宿舍、床位的规划调配;
(三)负责学生宿舍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落实;
(四)负责建立与各学院、后勤处、机关处室及学生群体的沟通反馈平台等。
(五)配合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诈骗、治安等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各学院是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和防诈骗教育,应协助宿管中心做好学生住宿的分配与调整工作,加强对本学院学生在宿舍内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同时负责入住在学生宿舍的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保障和指导。指导开展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类突发事件演练;负责学生宿舍及周边区域日常安全巡查;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宿舍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等。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学生宿舍范围内公用设施设备及水、电的维修检查与维护。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实行宿管员负责制,宿管员对本楼栋的住宿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宿管员有权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校各主管部门及全体学生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学生住宿﹑退宿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宿管中心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学生入住时须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登记卡》作为宿管中心进行管理的核对凭证。
第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出借、强占床位,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整宿舍或床位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批准后,由宿管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实施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排挤其他学生入住。
第十三条 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宿舍整体调整等原因需对学生住宿进行变动时,学生应予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规定,学生一律在校内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签字,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外居住。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学院相关辅导员老师应当掌握有效的通讯方式,定期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因征兵、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等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自觉遵守请假制度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每天6点开门,22点关门,22点后无特殊情况只进不出,22点30分开始记录晚归,23点熄灯。除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外,不能按时回宿舍者(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事先应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学生须在22:30以前回宿舍就寝,不得晚归、夜不归宿。因特殊原因晚归早出者,需提前填写《天津传媒学院学生宿舍晚归、早出请假单》,所在学院批准后,持请假单方可进出宿舍。
第四章 安全保卫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及同学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非本楼住宿人员来访必须经本楼宿管员(或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否则不准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危险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和各种有毒危险物品或其他违规物品,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饲养猫狗兔等宠物。
第十九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锁好柜橱、抽屉、房门,不得将宿舍钥匙转让他人。
第二十条 为保护学生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宿舍内禁止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增强消防意识,严禁在宿舍内烧煮饭菜、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三无产品(如电热炉、电炒锅、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卷棒、电火锅等电热器具);禁止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本人离开宿舍,要做到人走电关,宿舍发生电路故障要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非法侵入他人宿舍以及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不得从事、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应提高警惕,自觉做好防盗、防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学生宿舍行为准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宿舍内不得高声喧哗、聚众起哄、谩骂,不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酗酒、赌博、吸毒,不得向窗外扔瓶子和其他物品,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不得故意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损坏者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遵循宿舍的作息时间,严禁晚归、夜不归宿。宿管员每天晚上22:30开始检查未请假学生是否在宿舍,宿管员发现学生未请假却不在宿舍的,需立即通知该生辅导员,并做好学生的信息登记按夜不归宿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公物与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的一切公物设施,不得遗失、拆卸、损坏、涂写。本宿舍的公共物品如有丢失、损坏,责任不清的,需由本宿舍学生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入住期间,不准将宿舍内配置的设施私自搬出宿舍,不得将设施以外的物件擅自搬入宿舍。
第七章 卫生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入住学生保持宿舍卫生清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主动营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三十三条 楼道实行24小时无垃圾制,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员负责清扫,学生不得向公共区域投掷杂物,不得在宿舍门口堆放垃圾。垃圾需进行垃圾分类后投放到宿舍楼下的分类垃圾桶内。
第三十四条 宿管中心依据《天津传媒学院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每日安排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结果均予存档。学生宿舍内行为表现及卫生安全状况,将作为学生处与所在学院评奖评优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如下:
(一)整体环境(20分):安全有序、整洁文明、美观大方、温馨和谐;空间利用合理,不乱挂乱放衣物;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二)用电安全(20分):是否做到人走电关包括空调、电灯、插排(接线板)、排风扇等;
(三)桌面卫生(10分):物品摆放是否整齐有序,桌面是否干净;
(四)地面卫生(10分):桌椅、鞋子摆放是否有序;地面干净、无垃圾、杂物、积水等;
(五)墙面卫生(10分):无网灰、污迹;无装饰、粘贴物;
(六)床面卫生(10分):被子是否叠放整齐;床面无杂物;
(七)阳台、卫生间卫生(20分):阳台清洁无杂物污垢;物品摆放是否整齐,衣物晾晒是否规范;洗漱台、卫生间、浴室是否干净清洁;
(八)期间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宿舍,检查成绩记为0分: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豢养动物、管制刀具、烟(烟头)、酒、明火(打火机、酒精灯、蜡烛、香薰等)、危险品、私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白天床帘未打开、拒绝检查以及严重影响宿舍成员正常生活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
(九)优+宿舍:95分及以上;优宿舍:90-94分;良宿舍:75-89分;差宿舍:75分以下。
第八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宿舍内电器设备的维修、更换均由专业人员负责,任何学生不得私自拆装,如人为损坏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损坏公物处理赔偿。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安全节约用水用电制。节约用水,用后关好水龙头,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关空调和关电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安电源插座,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九章 学生宿舍钥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学办理入住登记时发放宿舍房门钥匙1把,宿管员办公室备有各宿舍房门钥匙以备应急。由于个人管理使用不善,丢失钥匙或锁具损坏,应报宿管员申请配换,费用自理。学生因学籍异动和实习离校时必须交回房门钥匙,如有缺少或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四十条 凡因工作需要(维修、卫生安全检查等)进入学生宿舍的人员,必须有两人及以上方可开门进入。
第四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备用钥匙一律不外借,凡临时借用必须出示学生证或一卡通,填好借钥匙登记单,经宿管员同意,方可借用。
第四十二条 钥匙保管不善,造成宿舍或个人物品被盗等情况,后果自负。
第十章 违纪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态度和情节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的,令其改正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床位的,除赔偿学院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擅自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他人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四十七条 未在当天22:30之前回到宿舍的,一次晚归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批评教育未改正,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夜不归宿者,一次夜不归宿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未改正仍出现夜不归宿现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协助他人夜不归宿,替寝(找他人替寝、给他人替寝)的学生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发现替寝现象故意隐瞒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对未经批准走读,擅自在校外长期居住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回校,给予记过处分,与家长沟通共同教育之后,仍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收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仿真枪械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扰乱宿舍管理和生活秩序,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宿舍内藏有或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一经发现没收物品,并由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批评教育。若经教育仍不改正或继续使用,累计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在宿舍楼内藏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有使用明火、燃烧烟花炮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严禁一切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没收相关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严禁散布、传阅、张贴反动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严禁私藏酒类及饮酒,一经发现,没收酒类,饮酒者和藏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条 严禁酗酒、寻讯滋事和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没收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宿舍内围攻、谩骂、干扰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校学生翻越学校围墙、宿舍窗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域吸烟,严禁在宿舍内藏有打火机、香烟等,一经发现,没收打火机和香烟,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因吸烟导致公共物品的损坏,由吸烟者照价赔偿,并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宿管中心负责解释。